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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2019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9)

字号+ 作者:yunduo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9-06-25 18:16 我要评论( )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华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华富因琐事而起意行凶,到邻居家中杀死2名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大,且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华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华富因琐事而起意行凶,到邻居家中杀死2名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大,且其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故意杀人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虽然李华富有自首情节,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华富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李华富已于2018年7月27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刺激兴奋、致幻等作用,可导致吸食者出现兴奋、狂躁、幻视、幻听、被害妄想等症状,进而导致自伤自残或对他人实施暴力犯罪。近年来,因吸毒诱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教训十分深刻。本案就是一起因长期吸毒导致精神障碍,进而诱发故意杀人的典型案例。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李华富有长期吸毒史,出现吸毒导致的幻想等症状,并伴有行为异常。李华富因琐事对邻居夫妇不满,案发当日持尖刀进入邻居家中杀死伍某某、游某某夫妇2人,犯罪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经鉴定,李华富对其实施的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李华富虽有自首情节,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不足以从轻处罚。该案充分反映出毒品对个人和社会的严重危害,尤其值得吸毒者深刻警醒。

  案例9

  姚永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案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任意冲撞,

  并撞击执行公务的警车,依法惩处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姚永良,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务工人员。

  2017年5月28日下午至29日凌晨,被告人姚永良在云南省瑞丽市某公司宿舍内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9日5时许,姚永良和姚某某驾驶一辆皮卡车从瑞丽市行至云南省芒市。当行至芒市人民医院路边时,姚永良怀疑姚某某对其不利,遂用长刀威胁姚某某并将姚某某赶下车,自己驾车在芒市城区行驶。其间,姚永良手持长刀对着路人及路上车辆挥舞。当日7至8时许,姚永良先后在芒市阔时路菜市场门口、造纸厂环岛驾车撞击车牌号为云NC5765、云NH8977 的车辆,致二车受损。处警民警在造纸厂环岛附近驾驶警车追赶姚永良所驾车辆,并通过车载扩音器多次向姚永良喊话,让其停车接受检查。姚永良拒不停车,在造纸厂环岛旁驾车撞向正在现场执行处警任务的辅警杨某某,杨某某及时躲避。后姚永良继续驾车在造纸厂环岛撞击民警杨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云N0475的警车,致该车受损。8时17分,姚永良驾车在造纸厂环岛撞击一辆电动车,致车上的潘某某、裴某某受伤,该车受损。民警来到姚永良驾驶的车辆旁让其停车,姚永良不听从民警指令,继续驾车前行。民警鸣枪示警无效后,开枪将姚永良击伤制服。经鉴定,潘某某、裴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受损的3辆汽车、1辆电动车修理费共计 7 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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