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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以为戒!宜昌市发布17起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

字号+ 作者:yunduo 来源:三峡宜昌网 2019-07-26 12:25 我要评论( )

7月25日,市文旅部门对外发布了17起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警示警醒企图违法经营获利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个人。 案例一 韩某因骗取有效车票、诱导游客高价乘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七日 韩某,女,民族:汉,43岁,夷陵区三斗坪镇人。2

  7月25日,市文旅部门对外发布了17起旅游环境综合整治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警示警醒企图违法经营获利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个人。

  案例一 韩某因骗取有效车票、诱导游客高价乘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七日

  韩某,女,民族:汉,43岁,夷陵区三斗坪镇人。2019年4月5日,王威等五人购买了三人前往三峡坝区的216专线车往返车票、景区内参观电瓶车票、参观三峡大坝换乘车票,当乘坐的216路专线车到达三峡坝区展览馆站时,违法行为人韩某手持宣传单,在车门处要求购买车票参观三峡大坝的游客下车,五人误以韩某系景区工作人员,遂受韩某的诱导下车,随后韩某在专线车站台向五人推荐乘船游看大坝,收取了王威等每人20元乘船费,并以乘船参观则三人购买的返回夜明珠的216专线车车票、景区内电瓶车票已无用为由将上述车票骗走;同时韩某以黄江、刘敏没有购买参观三峡大坝的票为由收取了两人乘船参观三峡大坝共100元乘船费。将五人交由陈某驾驶车牌号为“鄂E19493”的面包车将五人送至三斗坪镇中堡村的小坛子岭参观,在到达小坛子岭时被三峡坝区整治专班查获,执法人员责令韩某退还了其收取的王威等人的景区电瓶车票及收取的相关费用。

  韩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韩某会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例二:许某因拦车拉客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被行政拘留七日

  许某,女,民族:汉,39岁,夷陵区三斗坪镇人。2019年4月15日,许某在三峡坝区神女路与天鹅路十字路口,靠乘中心大楼一侧的主干道路上旁排队从事“野导”,当发现有外地车辆后,进入一到公路主干道中间拦截、追逐在神女路上正常行驶的外地机动车辆,导致数辆机动车不得不采取避让措施,一辆车牌为鄂AFM086白色奥迪车在道路中间被拦停。

  许某的行为已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许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案例三:郑某因拦车拉客、诱骗游客高价乘船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

  郑某,女,民波:汉,46岁,夷陵区乐天溪镇人。2019年4月25目,郑某在三峡坝区神女路乘中心停车场西出入口附近从事“野导”,看到带家人来三峡坝区游览的受害人林峰驾驶的“豫PX1218”白色越野车行驶至三峡坝区神女路乘中心西出口附近,遂将该车拦停后,以仅需20元“带路费”即可免交景区换乘车费并可自驾游览为名,诱骗林峰一行离开拟参观的三峡水利枢纽正规景区,将游客带至夷陵区太平溪港口高价购票乘坐游船参观三峡大坝,导致游客没有达到参观三峡大坝正规景点的目的,被迫滞留一晚 。

  郑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郑某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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