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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分析广东云联惠公司模式

字号+ 作者:小可 来源:未知 2018-05-23 14:31 我要评论( )

广东云联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互联网+”第三方商业服务平台企业。他的核心就是消费共享商业模式。云联惠消费共享模式是以电子商务为依托,以消费者刚需消费为基础,既不改变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也不改变商家的经营方式,为消费者和商家搭建的一座更好的桥梁,它是一个人人可以参与,人人可以受益的开放共享、合作共赢、共享消费价值的创新创业平台。

云联惠消费者如何参与?如何完成交易?

消费者注册一个云联惠的免费会员 → 通过APP或实体店找到云联惠的联盟商家 →消费者选购自己所需的产品或服务 → 将消费金额交给商家 → 商家将产品或服务交给消费者(此处与传统交易一致),实体商家在与消费者完成钱货交易后 → 商家登录网络平台缴纳协议好的16%费用(即消费共享金,与美团、滴滴等一样收平台使用费) → 云联惠收到消费共享金后 → 消费者和商家分别获得平台送出的对应积分 → 推广者获得对应奖励积分 → 交易完毕。

云联惠积分有何用处?如何使用?

云联惠分为消费白积分、收银库存积分、单元格日转换率、返还红积分;

白积分:是用来计量消费贡献、推广贡献的一个参考值。

库存积分:是商家用来销售商品的交易参考值。

单元格日转换率:是根据当日消费共享金增量计算出白积分可以转换消费红利收益的参考值。(是后台自动运算该值,以收定支、收付同源)

红积分:是根据当日白积分总量乘以单元格日转换率所得可以使用或变现的参考值(即为消费红利,如进行再消费则平台代扣代缴10%的税金、如提现则平台代扣代缴10%的税金3%的平台使用费)

注:白积分每日根据交易情况会自动累加和递减(有消费增加积分、无消费则减去当日已经转换为红积分的值进行显示);

红积分可到联盟商家任意消费,可支付积分也可支付现金,提现则累计满百元才可以提现。

税金因此笔收益示作为额外收入,应当纳税,会员也都认同10%的税金,愿意上缴国家。

云联惠会员制度是怎么样的?

云联惠会员分为消费会员和创业会员2种,消费会员免费注册账户(即可有消费积分累计参与返还)、创业会员也分两种①金钻会员:需缴纳99.9元会员费(享受等值白积分赠送)②铂钻会员需缴纳999元会员费(享受等值白积分赠送),创业会员在享受积分累计的同时可以获得额外的积分奖励,即消费额的1%、销售额的0.5%和推荐创业会员收入的50%白积分奖励,现阶段奖励细则如下:

a.被推荐人产生消费则推荐人可以享受消费额的1%×5倍(推广期平台给予特殊奖励)的白积分奖励。如:A推荐BB消费了100元则A得到100×1%×5=5元的白积分(即500分,因平台规定1=100分)

b.被推荐人是商家产生销售则推荐人可以享受消费额的0.5%×5倍(推广期平台给予特殊奖励)的白积分奖励。如:A推荐CC销售了100元则A得到100×0.5%×5=2.5元的白积分(即250分)

c.被推荐人是创业会员就会产生以上2两项收入,则推荐人可以享受收入的50%的白积分奖励。如:A推荐CC收入了100元白积分,则A得到100×50%=50元的白积分(即5000分)

4. 平台收益如何分配?

因云联惠是一个第三方服务平台收益必须来自服务,云联惠整合了消费资源和商家资源,二者产生交易即会产生收益,三者密不可分,故而三者都有所贡献,那三者都应该有所收益,详解如下:

当平台发生了一笔10000元的交易时,云联惠平台就会收入1600元(即消费共享金),那么1600元的价值应当如何分配,消费者记录100万白积分、商家记录16万白积分,推广者消费奖励记9.9万左右的白积分、推广者销售奖励记4.9万左右的白积分、各归口代理公司记6.9万(销售额的5‰~2%)左右的白积分,他们所占分红比例为:消费者62.5%、商家10%、各类推广者27.5%,即:平台收入100元则消费者可以分配到62.5元、商家10元、各类推广者27.5元。如平台没有收入则所有人没有收入计算(即以收定支、收付同源)。此笔收入如何给予大家:按照平台的转换原则进行逐天转换发放,所以平台大家共同维护、共同收益、原本对立方则变成了利益共同体,从而建立平衡稳健长期发展的平台。

著名学者、中国政法大学证券期货法律研究所所长梅慎实教授谈到,像他们是2015年开始的,那时候国家对于互联网金融,是一种宽容的态度,所以说实话,那个时候国家也没有监管的要求,也没有专属部门来管理,很多部门都有管理权,但大家好像想管又没有依据,后来共同出一些规定。这种情况,我们来看民间的金融,在过去几年是比较普遍的,也没有一个明确的所谓的违法或者叫非法,监管部门也好,司法机关也好,也不知道怎么处理怎么管。因为作为国家层面总是给你很宽容的,看看它发展的情况再说。

尤其大家知道的,当时P2P发展是最快的,最红火的时候,国外都有,国外P2P公司还上市了,国外的监管比较厉害,各方面制度很健全。我们监管部门,尤其金融监管部门在这方面,确实是不知道怎么监管。到去年以后,大家知道,只要涉及到金融就是严管。

你们2015年开始做的,也没有人找你,没有人明确的说你这可能是非法传销行为。到现在,开始问你有没有这个证、那个证了,我们说的这种情况,因为现在是严监管,说的不好听的话就是不让你生存。这种情况下,监管过度、打击过严的情况是有的。

你们云联惠的行为,商家对于缴纳服务费(就是16%的消费共享金)没有意见,消费者对于产品或者服务已经享受拿回去了,给的积分也不存在受不受害的问题,办案都应该有受害者的真名实姓才能够立案做一些处理,现在这些情况也没有听说。

电子商务是一种创新,促使消费者购物的愿望更强、商家产品也可以销售。过去我们认为是去库存,从国家大的政策来说还是有好处的。我认为,这个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可实践性,确实是要认真对待不能错杀呀。

法学泰斗、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政协常委、曾被评为中国十大杰出法学家的夏家骏教授认为:这可能是一个新生事物,完善不完善需要进一步的考虑,但起码创意在中国还是比较先进的。有时候银行也不理解,有些银行比较保守不懂得数字经济,就看你老进钱,不知道你做什么事,这时候他们也怀疑你。事情总是要发展的,原来我不理解的东西,现在都出现了,慢慢的让人理解了。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不是一帆风顺,要充分考虑我们的法律政策细不细,准不准,我觉得你们公司只要细化管理,从各方面做好风控还是不错的。

著名学者、中国市场经济研究会常务理事王占阳教授指出:互联网时代,新生事物层出不穷。这样的问题,在硅谷有很多,这个在中国是个事,按照中国的标准,硅谷就灭亡了,我们有些东西搞的过严了。假如这是一个创新的事物的话,确实有相应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怎么看?第一,创新有时候确实在触犯法律的灰色地带,比如说最著名的例子,傻子瓜子,当时规定雇佣七个人可以,雇佣八个人就是资本家了,傻子瓜子一下雇佣一百多人,就抓起来了,后来又放了。这里边有法律和事实之间的问题,这是改革开放以来长期存在的问题。那这个问题怎么来解决,也不是说改革开放之后出现的新事物都是要放纵的,总有一些要坏事的,要处理的,总有一个大的标准,就是伤害了谁没伤害谁。当时邓小平说为什么让傻子瓜子走,没有害谁,这个好处那个好处,伤害了谁没伤害了谁。如果按照这个大的概念来看,即使你们现在的做法违反了法律,但是只要它是符合普遍利益的,它就应该得到允许,应该修改的不是新事物,修改的应该是法律,应该这样看待这个问题。

第三点,具体到05年的传销的规定,这个传销规定如果把这个事卡死了就不好了,你改的是法律不是我这个事实。中央在十八大以后开始有一个精神,改革呢要法律先行,学美国,后来发现这么一整动弹不了,后来中央又变了,有一些可以再做一些探讨了,过一点不要紧,首先要有宽容精神,地方的公检法各方面要有这个意识。具体来说,这个事作为传销,实际有制度性的强制性,必须发展多少下家才有多少钱。云联惠这里边有没有强制,我看没有强制,大家其乐融融。我觉得会员根本不是任何问题,缴费的还是不缴费的会员现在这种事情不多的是吗?会员和传销,传销是有门槛,但是有门槛的不都是坏事,有门槛的事情多了,所以说这不是一个问题。即使拿05年的规定来看,你也要全面的看不能单独拿出一条来把这些现象全部弄没了,硬说你这个有会员就是这个传销,有会员的多了,还有赛马的会员,商业性的会员太多了,所以说还需要总体的看,不能只抓住一点。

第四点,会不会有部分问题,虽然我们总体来说,可能没啥大问题,但细细的划分也可能有部分的问题,法律问题,比方说你们积分要提取成现金,现金提取是不是涉及到金融制度问题了,还有提现为什么要拿3%的手续费呢?金融制度上这是不是有可疑之处。假定这个事有问题,其实也不要紧,我们总体来说没有大问题,如果哪个地方确实有问题,确实不妥,你就解决这一个问题,然后我们就解决这个,跟有关方面说明,以后不这么做就得了。别的照做就解决这一个问题,别因为这一点把整个公司都枪毙了,大不了把有毛病的治了,这是治病救人不是治病杀人,不是你有病了把你杀了得了。我承认我这个地方有问题我承诺改,改不就完了,总体我没有大错。最大的问题,各个方面,假如说事实我们还不是很充分,如果各个方面的商家高兴,百姓高兴,公司高兴,各个方面都高兴,这不是好事吗。邓小平说,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为标准,政治上讲大道理,这不是大家都满意吗?剩下有些小问题,咱们改就可以了,别给我枪毙了。哪里不合适主动找到有关部门研讨研讨,如何修正让它合情合理嘛。

著名学者、中国律师观察网主编赵国君分析:这很可能是因为落后引发起来的冤案,如果不在这个时候真正的贡献出法律智慧和担当的勇气,很可能我们眼睁睁的看着一个冤案的发生,这是我第一个判断。第二句话是这样的,在电子商务平台这个领域,显然这是一个在当今信息化时代最常见的平台式的营销模式,我觉得云联惠公司,在这个层面上所做的事情,不但有价值,而且是有意义的电子商务平台。大家都在平台,我们国家电子商务平台比较多,怎么增加平台的粘性,怎么盈利?这是互联网专家和精算师做的事,显然看出来云联惠也没有例外,无论124级还是34级都是电子商务上最常见的手法而已。

这是正在新生的正在运作的平台模式,可是源于金融落后的思路,赶紧叫停,或者先期介入,还以武力介入,往法律上靠。这个公司如果违法了,到底哪方面违法了,以云联惠为例,在我看来:主体违法不违法,经营行为违法不违法,经营后果违法不违法。工商资质没有问题,但你想获得互联网金融的资质,陷入22条军规的悖论,需要拿到这种资质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第二经营行为的违法,按照电子商务的规律来说,这很正常,我没有看到这是传销,还是什么非法集资。第三,说到结果,我们知道刑法惩罚是看结果是不是扰乱经济秩序,还是造成了某种结果,但这里,好像没有谁是受害人,不是说没有受害人就没有违法,但是这个案子来说以结果而论,刑事处罚有点动作过大。最后我想表达,结合法律和时代,悲剧在哪儿,事实上以中国的司法现状为例,中国很多法律,除了国家立法之外,有一种叫社会立法,也叫企业立法。说白了,就是有些枭雄干什么,然后倒逼国家立法,如果按照现在的司法,淘宝在现在有一秒的生存空间吗?微信红包的事情在今天立法监管体系有合法性吗?但一帮枭雄干起来了。为什么在美国日本会发现,法律那么完善的国家没有微信和支付宝,而中国有一种典型的现象叫企业立法,有一帮先知先觉者就这么干了,倒逼国家赶紧应对。我基本上在这四个方面对云联惠持热情的鼓励,大胆的支持,并且强烈的呼吁,我们应该伸出手来救这个企业,否则一起冤案又要产生了。当初的阿里巴巴、腾讯这两家企业也得不到认可,最终让外资控股,现在看云联惠的发起是在我们国家,但他们也在向国外发展,这次不要因为错误判断又将一家民族企业推给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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